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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上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引发赔偿的行为范围和赔偿的损害范围两个方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赔偿的损害范围已经得到扩大,但是在引发赔偿的行为方面并未进行相应调整。应该将行政不作为、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不当行为以及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都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