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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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抢劫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抢劫罪最为常见的定义表述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入手,可以对抢劫罪做出如下的定义: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2、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应属复杂客体。即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狭义的范畴,是指对人身直接不法行使有形力的情况,且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笔者认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捆绑、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
  “其他方法”,指的是行为人用醉酒、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总而言之,要强调使被害人处于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刑法》第17条第二条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这一构成要件而言,行为人如果是抢去自己的财物或者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都不构成抢劫罪
  二、抢劫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1、抢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条是现行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抢劫罪的认定当然适用。
  (2)正确认定此罪还需注意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必须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是不具有此目的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2、抢劫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绑架罪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主要的:
  首先,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抢劫罪是当场对受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而向第三人索要财物。
  其次,两者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完全不同。
  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抢回财物,侵犯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同时同地的完成,而绑架罪不同,绑架罪是绑架人质之后才向其家人或者亲属勒索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是相分离的,非同时同地的。
  再次,二者的犯罪对象也有所差别。
  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的财物一般限于动产,如果把不动产卸下带走也可构成抢劫罪,并且是直接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而绑架罪勒索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性的利益,是通过书信等方式向第三人勒索财物
  最后,二者所归属的类罪名也有区别。前者归属侵犯财产罪,后者归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这主要是根据犯罪客体不同所做的区分。
  在主体上这两者也有所区别。前者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人,后者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2)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抢夺罪有相同之处,差别也很大。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成为抢劫罪的主体,而抢夺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其次,犯罪客体不同。抢劫罪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利,又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仅指公民的财产权利。
  再次,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抢夺罪是公然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财物,并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是否趁人不备,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抢劫罪加重情节中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共有八种加重情节。以下对争议较大的“多次抢劫”“持枪抢劫”做出认定。
  1、“多次抢劫”
  “多次抢劫”,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从这条规定来看,将连续犯排除在外,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其次,一地点1天内连续5在同一地点和在5天内每天抢劫一次社会危害性是相同的,如此规定会造成处罚不公。因此笔者认为不应排除连续犯。同时,关于“多次”的解释,刑法其他罪名都要求有时间限制,而抢劫罪中却没有规定,这样一旦超过犯罪追诉时效将不利于打击犯罪,而且也可能导致刑罚适用的不统一,因此“多次抢劫”也应该做出细化的规定。
  2、“持枪抢劫”
  针对行为人持有假枪实施抢劫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持枪抢劫”,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的争议。笔者认为,持有假枪实施抢劫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持枪抢劫要区分对待,主要应该看所持枪支的作用,刑法之所以规定这一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到其对受害者造成的更大程度的精神恫吓,如果所持假枪对受害人造成了与所持真枪相同的影响效果,就应当视为“持枪抢劫”。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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