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举国热议的一个焦点话题。尤其是在进入2011年之后,“收入分配改革”一词以前所未有的密集程度出现在官方的表述中。
2011年2月4日,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会上,谈及如何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对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给予更多关爱。
2011年3月5日,在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又提出今年将重点采取三方面措施,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一是抓紧制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措施;二是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三是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而在《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第三十二章中,更是对“合理调整分配收入关系”进行了整体规划。但是,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收入分配改革涉及到太多历史和现实的问题,也直接影响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整体改革。因此,我们必须深入认识收入分配改革的复杂性,厘清收入分配这一复杂工程存在的种种问题。
贫富分化已成为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
可以说,我国的专家学者对于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基本上已经形成一种共识:当前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持续扩大的趋势,财富分配格局失衡的局面比较突出,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第一,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加剧了贫富分化。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贺铿认为,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应该说已经到了极不公平的边缘。在北京今年年初召开的“2011中国投资年会”上,贺铿列举了一系列数据以佐证他的论点:从城乡差距来看,已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2.1:1扩大到了3.3:1,远远超过世界上2:1左右的一般水平;从基尼系数来看,世界银行测算的结果是,中国已超过0.5(警戒线为0.4),属于收入分配差距悬殊的表现;从行业收入差距来看,中国收入最高与最低的行业相差15倍,国企高管的平均收入和社会平均收入更是相差128倍。此外,收入排在前20%的人平均收入和最低的20%,两项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在美国是8.4倍,在俄罗斯是4.5倍,在印度是4.9倍,在日本仅为3.4倍。
第二,收入差距过大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首先,收入分配失衡使发展生产和改革创新失去了动力;其次,收入分配失衡造成了消费不足和消费失衡,这不仅影响到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也对低收入者改善生存生活状况产生了深远影响;再者,分配不公造成的贫富分化,加剧了地区、行业和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化,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不公导致收入分配严重失衡
造成当前财富分配格局严重失衡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个人禀赋和劳动分工的自然差别,也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中的体制弊病;既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惯性传递,也有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的不断诱发。
第一,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源在于生产关系的问题,而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初次分配体制中劳动报酬所占比例偏低。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理,生产决定分配,不同的生产关系决定了不同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而对财产占有的差别是收入分配差别最重大的影响要素。所以,从根本上扭转贫富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必须直面所有制结构和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只能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资本和其他要素分配为补充。然而,在目前的初次分配领域中,劳动报酬所占比例偏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认为,近20年来,中国企业普通职工的实际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大幅度下降了。他分析说,根据省际收入法GDP构成数据,1990年,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为53.4%,2001年该比例降至51.4%,2007年则只有39.74%。自2000年到2007年,中国劳动报酬占比下降了11.66个百分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苏海南认为,由于没有明确国家、企业、居民三者的合理分配比例,没有建立劳动报酬的正常增长机制,造成了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偏低。
第二,再分配是矫正初次分配失衡的重要方面,但是目前再分配领域的一些体制性弊病,成为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重要原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认为,由于对收入差距的制约机制缺失,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限制了政府发挥收入再分配的调节职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既缺乏切实可行的监测居民收入的办法,又存在课税方式不合理、免征额过低等问题,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偏低,其纳税主体也不是高收入者,而是中等收入者。在社会保障方面仍存在着体系不健全、覆盖面有限等不完善之处。较之发达国家和一些中等收入国家,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在GDP、财政收入中比重偏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依然不健全;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较大差距。另外,劳动法令执行不力,也使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第三,由于缺乏一些调整收入分配的制约机制,使得少数行业、部门和群体依靠资源垄断和特殊身份获取不公平、不合理的利益,客观上造成了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认为,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金融、电力、电信等行业与制造加工业工资水平差不多,但随着垄断地位的加强,这些行业的工资水平已远远超过社会平均水平。根据有关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住房、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这些基于行政权力、垄断地位、资源独占、人员身份等造成的“灰色收入”和不合理收入缺乏约束机制,不仅阻碍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而且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造成了广大中低收入者的不满。
收入分配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收入分配改革不仅仅是涨工资的问题,也不仅仅是规范不合理收入的问题,也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
第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工资占GDP的比例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十二五”期间,国家如何勾画富民路线图,更是大家都关注的事情。在微观领域,探索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的机制,逐步建立企业随着效益提高稳步增加普通职工工资的制度,抓紧制订和完善职工工资、工作时间以及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劳动标准,推动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宏观领域要进一步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薪酬信息调查发布制度、垄断行业薪酬水平调控制度、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等。通过各方的合力,让全民真正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二,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通过更加合理的税制结构缩小收入差距。为了调整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要群体的扭曲现象,最近全国人大已经表决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免征额调整至3500元。另外,还有专家学者提出了通过多元化、多层次的税收来调整收入分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人伟认为,遗产税有利于解决财产和收入差距的代际传递问题;房产税有利于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转向可以持续的税收财政;资源税有利于克服相关管理部门把管理权变为所有权的行为,资源所在地的税收分成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上的地区差别。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提出,应加大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力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对劳动所得、经营所得和财产所得实行综合课税,对资本所得和偶然所得实行分类课税。
第三,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生产要素价格,缩小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国有企业应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排头兵,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合理的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好企业内部各个阶层职工的薪酬分配关系;在外部,要降低垄断领域门槛,引入竞争,推进资源和要素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要素间合理分配的作用,重点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完善重要商品、服务、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同时,要适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提取比例,用于社会公共福利性支出,以还富于民。另外,进一步建立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信息手段和行政手段等一揽子的调控体系,从制度上减少寻租和非法收入的空间,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许可,降低“三公”费用,减少社会制度的运行成本,更好地打击非法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
第四,在未来应该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比如,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使城乡居民、不同地区居民、不同社会群体和不同社会成员享有比较均等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基本公共文化的机会,以及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良好的生活环境。清华大学教授白重恩认为,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降低企业和职工缴纳比例,企业省下来的钱可用于给职工涨工资,职工省下来的钱就变成可支配收入。双管齐下,劳动者收入提高的幅度会比较明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也主张,从现在到未来10年,应大幅度提高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大幅度提高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公共服务或公共品的分配,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间接的收入分配调控,对于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也有着重要意义,在未来,中国在这方面应该大有可为。
2011年2月4日,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会上,谈及如何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对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给予更多关爱。
2011年3月5日,在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又提出今年将重点采取三方面措施,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一是抓紧制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措施;二是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三是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而在《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第三十二章中,更是对“合理调整分配收入关系”进行了整体规划。但是,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收入分配改革涉及到太多历史和现实的问题,也直接影响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整体改革。因此,我们必须深入认识收入分配改革的复杂性,厘清收入分配这一复杂工程存在的种种问题。
贫富分化已成为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
可以说,我国的专家学者对于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基本上已经形成一种共识:当前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持续扩大的趋势,财富分配格局失衡的局面比较突出,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第一,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加剧了贫富分化。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贺铿认为,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应该说已经到了极不公平的边缘。在北京今年年初召开的“2011中国投资年会”上,贺铿列举了一系列数据以佐证他的论点:从城乡差距来看,已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2.1:1扩大到了3.3:1,远远超过世界上2:1左右的一般水平;从基尼系数来看,世界银行测算的结果是,中国已超过0.5(警戒线为0.4),属于收入分配差距悬殊的表现;从行业收入差距来看,中国收入最高与最低的行业相差15倍,国企高管的平均收入和社会平均收入更是相差128倍。此外,收入排在前20%的人平均收入和最低的20%,两项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在美国是8.4倍,在俄罗斯是4.5倍,在印度是4.9倍,在日本仅为3.4倍。
第二,收入差距过大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首先,收入分配失衡使发展生产和改革创新失去了动力;其次,收入分配失衡造成了消费不足和消费失衡,这不仅影响到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也对低收入者改善生存生活状况产生了深远影响;再者,分配不公造成的贫富分化,加剧了地区、行业和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化,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不公导致收入分配严重失衡
造成当前财富分配格局严重失衡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个人禀赋和劳动分工的自然差别,也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中的体制弊病;既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惯性传递,也有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的不断诱发。
第一,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源在于生产关系的问题,而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初次分配体制中劳动报酬所占比例偏低。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理,生产决定分配,不同的生产关系决定了不同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而对财产占有的差别是收入分配差别最重大的影响要素。所以,从根本上扭转贫富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必须直面所有制结构和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只能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资本和其他要素分配为补充。然而,在目前的初次分配领域中,劳动报酬所占比例偏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认为,近20年来,中国企业普通职工的实际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大幅度下降了。他分析说,根据省际收入法GDP构成数据,1990年,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为53.4%,2001年该比例降至51.4%,2007年则只有39.74%。自2000年到2007年,中国劳动报酬占比下降了11.66个百分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苏海南认为,由于没有明确国家、企业、居民三者的合理分配比例,没有建立劳动报酬的正常增长机制,造成了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偏低。
第二,再分配是矫正初次分配失衡的重要方面,但是目前再分配领域的一些体制性弊病,成为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重要原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认为,由于对收入差距的制约机制缺失,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限制了政府发挥收入再分配的调节职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既缺乏切实可行的监测居民收入的办法,又存在课税方式不合理、免征额过低等问题,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偏低,其纳税主体也不是高收入者,而是中等收入者。在社会保障方面仍存在着体系不健全、覆盖面有限等不完善之处。较之发达国家和一些中等收入国家,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在GDP、财政收入中比重偏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依然不健全;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较大差距。另外,劳动法令执行不力,也使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第三,由于缺乏一些调整收入分配的制约机制,使得少数行业、部门和群体依靠资源垄断和特殊身份获取不公平、不合理的利益,客观上造成了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认为,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金融、电力、电信等行业与制造加工业工资水平差不多,但随着垄断地位的加强,这些行业的工资水平已远远超过社会平均水平。根据有关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住房、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这些基于行政权力、垄断地位、资源独占、人员身份等造成的“灰色收入”和不合理收入缺乏约束机制,不仅阻碍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而且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造成了广大中低收入者的不满。
收入分配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收入分配改革不仅仅是涨工资的问题,也不仅仅是规范不合理收入的问题,也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
第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工资占GDP的比例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十二五”期间,国家如何勾画富民路线图,更是大家都关注的事情。在微观领域,探索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的机制,逐步建立企业随着效益提高稳步增加普通职工工资的制度,抓紧制订和完善职工工资、工作时间以及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劳动标准,推动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宏观领域要进一步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薪酬信息调查发布制度、垄断行业薪酬水平调控制度、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等。通过各方的合力,让全民真正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二,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通过更加合理的税制结构缩小收入差距。为了调整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要群体的扭曲现象,最近全国人大已经表决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免征额调整至3500元。另外,还有专家学者提出了通过多元化、多层次的税收来调整收入分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人伟认为,遗产税有利于解决财产和收入差距的代际传递问题;房产税有利于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转向可以持续的税收财政;资源税有利于克服相关管理部门把管理权变为所有权的行为,资源所在地的税收分成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上的地区差别。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提出,应加大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力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对劳动所得、经营所得和财产所得实行综合课税,对资本所得和偶然所得实行分类课税。
第三,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生产要素价格,缩小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国有企业应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排头兵,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合理的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好企业内部各个阶层职工的薪酬分配关系;在外部,要降低垄断领域门槛,引入竞争,推进资源和要素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要素间合理分配的作用,重点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完善重要商品、服务、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同时,要适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提取比例,用于社会公共福利性支出,以还富于民。另外,进一步建立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信息手段和行政手段等一揽子的调控体系,从制度上减少寻租和非法收入的空间,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许可,降低“三公”费用,减少社会制度的运行成本,更好地打击非法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
第四,在未来应该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比如,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使城乡居民、不同地区居民、不同社会群体和不同社会成员享有比较均等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基本公共文化的机会,以及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良好的生活环境。清华大学教授白重恩认为,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降低企业和职工缴纳比例,企业省下来的钱可用于给职工涨工资,职工省下来的钱就变成可支配收入。双管齐下,劳动者收入提高的幅度会比较明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也主张,从现在到未来10年,应大幅度提高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大幅度提高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公共服务或公共品的分配,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间接的收入分配调控,对于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也有着重要意义,在未来,中国在这方面应该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