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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1]第6号)的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南宁、百色、桂林、贵港、崇左、河池、梧州、贺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