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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标准化》1994年第4期张诚源同志的文章《也谈企业标准编号》中认为“企业标准可以有强制与推荐之说,即:甲企业标准对甲企业是强制性的,对乙企业则是推荐性的”;《中国标准化》1994年第11期卢玉平等同志的文章《企业标准具有强制性》中认为“企业标准只能是强制性标准,企业标准具有强制性标准的同等法律效力”。在此谈些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