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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美国都将"主要利益中心"作为确认跨国破产管辖或承认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连接点,欧盟对"主要利益中心"的确认具有更多的确定性因素,主要表现在对"注册办事处-COMI"这一推定及"第三人明知"要件的适用上,较美国赋予其更多的参考分量;两者的差异源于欧盟特殊的政治结构及《破产程序规则》与《美国破产法》所移植的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适用对象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