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化进程中新疆农民土地房屋财产权益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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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库德来提·瓦哈甫(1988-),男,维吾尔族,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在读法学硕士,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
  摘 要:本文主要从新疆城市化进程,分析了新疆自解放以来的城市化发展变化,从而证明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城市用地的不断增加,农村农民用地已渐渐减少,农民维持生计问题日益突出,对农民产生的影响也有双方面,积极影响及消极影响。只有妥善处理好利与弊,解决好失地农民财产权问题,才能为我国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为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全面实施打好基础。
  关键词:城市化;新疆农民财产权;现状
  城市化这个定义可有笼统和具体之分。其中具体来讲就是农村户口渐渐转变为非农村户口。笼统来讲就是社会成员大方向已发生变化的过程,其中有农村户口渐渐转变为非农村户口、人口比重在城市中越来越大,城市及农村呈渐渐融合的态势,社会经济渐渐向农村扩张,农村用地渐渐转变为城市用地等。
  从新中国成立到至今,新疆的城市发展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起步阶段(1949-1957年)。解放初期,党和政府动员所有力量,在短时间内将国民经济的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并走向了发展国民经济的趋势。新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全国人民经济体制的复苏,新疆也迈进了向城市化发展的步伐,将迪化(乌鲁木齐以前的称呼)改为乌鲁木齐市,在1952年渐渐将政策实施下去,分别建立了两个市,伊宁市以及喀什市,在当时,新疆呈三座城市共同发展的态势,城市人口与日俱增,无论是国家武装力量,还是内地支疆的同志都有存在,促使到后期新疆人数猛提50万有余,增长速度高达两倍以上,城市化比例在1/5左右。
  跌宕起伏阶段(1958-1963年)。随着国家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国家针对新疆地方的特色,经国务院批准了克拉玛依市及哈密市,分别为1958年及1961年。城市的数量由两个变为了四个。但是由于国家之后的一些政策的影响下,如“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基本上城市人口发展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又从1962年开始,城镇人口大量压缩,城镇化速度开始下降,随后撤销了哈密市,新疆的城镇化水平呈下降趋势。
  零发展阶段(1964年-1978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巨大影响,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经济建设都受到了严重破坏及阻碍,包括城市的发展及工业等的发展。到1978年为止,新疆一共才建立了七个城市,除去主要的四座城市外,哈密又变回城市,另还有奎屯、石河子市。这十五年的时间城市化水品仍然维持在1/5左右,仅仅提高了0.1个百分点。
  稳步发展阶段(1979年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基本路线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依照此方针,新疆的各行各业都得到了稳步的较快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同样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同时新疆城市化也到了稳步发展的阶段。从1983年开始到200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实施了“县改市”的政策,又将以下地方改为了县级市,昌吉、阿克苏、塔城、阿勒泰、吐鲁番、博乐、阿图什、和田、库尔勒、阜康、乌苏、米泉。
  伴随着社会各层面飞速发展,社会对自然资源需求不断扩大,对土地亦是如此,致使没有土地的农民明显增多,对农民产生的影响也有双方面,积极影响及消极影响。只有妥善处理好利与弊,解决好失地农民财产权问題,才能为我国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为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全面实施打好基础。
  土地产权是指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能为基础并反映这些权能转让或交易过程中所体现的个人或社会受益、受损的权益关系。
  在我国,国家多个层面与土地征地有直接关系,也影响着个人利益,这其中土地权利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分割及转变。一般来说,征收土地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非国有(或非政府所有)或非公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
  城市化进程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积极影响,目前国家统计局有关城市化率的指标有两个,一是按照常住人口统计,我国2014年的城镇化比率为54.77%;二是按照户籍人口统计,我国2014年的城镇化比率是36.7%,这之间存在18.07个百分点的差距。据统计,截止2008年,全中国有661座城市和1.9万建制镇,城市总人口预计5.9亿左右。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一,合理的相对缩减农业用地对工业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在全世界中是最大发展中国家之一,近期以来,中国从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飞速发展,尤其是经济方面,而现代化也成为必然趋势,农业不在是重中之重了,工业无论是从社会需要来说,还是社会发展需要来说,依然已经离不开人民的生活,成为所有人民需要面对的现实存在,市场也同样需求工业改革,对农业需求量不是很大。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涌现,农业用地已经渐渐转变为城市用地,或工业用地,因此合理的相对缩减农业用地对工业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合理缩减农业用地将农业从传统化转变为先进的现代化产业。
  中国一直以来主要从事农业较多,但实际能够耕种的土地较少,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工业的崛起等诸多因素,导致农业用地越来越少,其生产也不断缩小,其组织相关部门方式单一,落后,面临这种复杂情况,为满足如此多的中国人,必须将农业从传统化转变为先进的现代化产业。
  第三,合理缩减农业用地可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各产业的飞速发展。
  就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而言,城市化大势所需。问题在于如何科学合理的将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步伐,通过合理分配土地的使用权利,适当减少农业用地,并将城市的人文,文化,社会经济体制快速的融入农村,使农民能够深切的体会农业的简单快捷,工业发展是历史发展的重要过程。
  城市化进程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消极影响
  对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生产、生活资料,还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受政策法规滞后及多方面条件的限制,具体讲:
  首先,没有土地就等同于没有固定的事业。
  中国农民大多数都处于从事多元化事业,农民没有土地后,其中部分可能会另找就业方向,但由于自古以来农民普遍文化素质相对低下。所以,农民没有土地就象征着没有固定的事业,没有了土地使用权,收益权。
  其次,没有土地就相当于没有了从中受益的权利
  中国农民普遍想法较单一,认为只要有地就不怕会饿死,因为每年农民可根据市场的需要,会在农业种地是相对有针对性的种地,为能够获取更大的利益。一旦农民没有了土地,就等于没有了摇钱树。故没有土地就相当于没有了从中受益的权利,大部分农民的利益根本会直接受限,而且对本来并不富裕的农民来说,更会是雪上加霜。
  其次,没有了土地象征着没有了生活保障
  农民只有靠土地来维持家庭生计,这也是唯一及最可靠的收入来源。根据调研发现,被征收土地后,农民家庭的年收入有明显下降趋势。这对除了只会种地,不会其他劳动的农民来说,无疑是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即使失去土地后农民会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对他们来说,只有土地才是永远不变的财富,这些补偿终归会用完,心理无法得到保障。
  再次,房屋补偿低新房的安置低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近些年来,由于征收土地而引发的国民矛盾日益突出,比如强拆强迁的事件屡屡发生,另外群众上访、信访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都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生活压力、经济压力增加了失地农民负担。
  最后,农民没有了原先习惯的传统的生活方式。
  生活方式的改变影响了农民的方方面面。第一,身份由农民变化为了“模糊”市民。第二,难以适应城市的文化生活。
  城市化对农民土地权益有着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城市化对农民土地权益的积极影响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人民享受到了各种文明。新疆的城市化进程和全国同步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在与时俱进。(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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