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物权效力的限制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koo77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买卖不破租赁”对物权优先效力的冲击
  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存在着法定例外,最为典型的便是租赁权物权化的“买卖不破租赁”。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一规定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特性,后发生的物权不能优先于先设立的租赁权。但是,依据有关规定及法理原则,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或物权不破租赁,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一,此项规则中的租赁物,限于不动产或系依法设有登记制度的某些特定动产,而非指任何租赁物;其二,租赁关系须成立于所有权变动或定限物权设立之前,否则无此规则之适用;其三,租赁合同须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亦即有了公示表征,因而成了“物权化”了的租赁权。由此可见,若想具有优先效力,除应具备物权的特性外还应获得公示的表征,足以见其物权化的程度。
  这种具有物权性质的租赁权打破了传统“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理论。有人说这并非是债权的优先,而是由租赁合同设定的一种物权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当然具有物权的效力,然而我国物权法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而法律并未规定这种物权,所以不能改变其债权的性质,况且这种权利须出租人的配合才能实现。但是它经过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毋庸置疑的,法律赋予这种债权以物权效力无疑是对物权效力理论的冲击。
  善意取得制度对追及效力的否认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善意受让之占有者,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但是根据所有权的追及效力,第三人侵害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其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阻断了这种物权的效力,所有权人不但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所有权也为消灭,只能请求物权处分人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制度使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限制,这就是说,物权的追及力应当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法律依据乃系法律为交易安全所与占有之公信力。物权效力要想发挥作用须以物权的公示公信为依托,而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或取得不动产登记使真正的所有人失去了其物权的公示公信了,善意第三人无从了解权利的真归属者,在自由的交易中强加第三人尊重所有权这种义务也使非常不合理的,相对于所有权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因为其较第三人更容易控制风险的发生,而且缺乏公示性的物权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也有其合理的依据,法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限制了物权突破相对关系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所有权的限制对物上请求权的影响
  所有权限制是要求所有人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对其权利的妨碍,即加强了所有权人的社会义务。所有权的限制包括公法上的限制和私法上的限制,公法上的限制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例如征收、征用;私法上的限制主要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更多的是规定在所谓的相邻关系中。
  例如《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由此可见,权利人不但要提供便利,而且要容忍相邻人的合理利用,而不得请求相邻人除去在其物上建造的设施,物上请求权受到限制。
  债权的物权化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支撑了传统民法物权体系得建立,然而债权与物权的区分理论受到了挑战,债权与物权的区分逐渐模糊,债权向物权渗透,物权向债权渗透,出现了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通过一定的公示程序,债权可以转化为物权,如日本民法上,经过登记的债权便可对抗第三人,因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根据债权的内容,债权人仅得请求相对人履行义务实现自己的债权,其效力所及仅限于特定的债务人。然而今年来,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权利不可侵性已逐渐成为权利的共性,债权人也有可请求第三人排除妨碍之势。根据债权平等,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互不影响,例如“一物二卖”,两个买受人均可请求履行,但是这样对保护债权人非常不利,因为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使合同完全履行而并非违约后的赔偿,虽然债务人可在衡量利弊之后任意决定履行或违约,但为尽可能保证债务的履行,法律通过登记制度让这一合同具有外在表象性,使第三人知晓从而强加于其不得侵害债权的义务,否则即构成恶意侵权,这样通过公示的债权便具有了可识别性,法律也就赋予其一些物权的效力。债权的物权化使债权和物权的区分模糊化,债权具有了物权的性质发挥了物权的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物权独特的效力。
  上述四个方面仅是物权效力受到限制的几个表现,还有其他许多方面的表现,例如:《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另外法律还基于政策,社会公益的考虑赋予其他一些债权优先效力,在现代的物权法制度中物权效力的限制愈来愈明显的表现出来。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其他文献
大病保险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对大病保险性质认识模糊造成的。从政策目标、保障对象、资金来源、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
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协助党用科学理论武装职工队伍的重要职责.新形势下,工会的政工工作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完善
【摘 要】物流成本是指企业在进行供应、生产、销售、回收等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包装、配送、回收方面的费用。企业物流成本具有隐藏性、效益背反、乘数效应等特点。长期以来,物流被称为企业的第三大利润源,然而,我国企业物流成本一直偏高,物流业整体水平明显落后,极大制约了我国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形势下,必须着力转变观念,提高物流成本意识,全方位、多角度创新物流成本管理的理念,才能提高
大病保险通过公私合作方式进行运作,是用"中国式"智慧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的一次理论和实践创新。由于参与主体多元,利益关系复杂,大病保险公私合作的政策效果如何,仍然存
本文客观分析了在当代军营中开展民族音乐文化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现状,并针对其中不足,提出了对策建议。 This article objectively analyzes the significance and basic
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软实力成为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综合实力的重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政治生态同自然生态一样,稍不注意就容易受到污染,一旦出现问题再想恢复就要付出很大代价.形成风清气正的
企业基层党建先进典型的创新对党建工作开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针对企业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创新的对策.通过基层党建工作不断创新,引导教育党员、群众振奋精神、凝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