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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宗旨和最终追求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中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的弱势群体,通过充分合作实现自助、自立与自我服务,最终实现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与扩大。因而,充分保障合作社社员的民主政治权利,将有利于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从而直接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小康社会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有效保障合作社社员的经济权利,正是充分发挥现代法的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等利益调整功能的具体内涵;广泛保障合作社社员的社会权利,实现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立社会团体地位,也是实现国家权力的社会回归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