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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某车辆厂为扩建厂房,于1985年1月与某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根据合同规定,车辆厂向水泥厂购买水泥200吨,贷款总额是二万四千元,交货日期为1985年7月份,交货地点在车辆厂。合同还规定,如水泥厂违反上述约定,应就违约部分向车辆厂交付百分之五的违约金。车辆厂工程开工后,曾多次催促水泥厂按约交货,均被以种种理由搪塞,直至1985年9月份仍未交货。实际上,水泥厂因本身生产能力有限,加之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