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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住宅权受到宪法保护,政府是否可以通过行政检查来限制这种宪法权利,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关键问题。行政检查与刑事搜查是不同的。相对于刑事搜查而言,行政检查的形式要件是比较简单的。既然行政检查和刑事搜查可能都会涉及被嫌疑人的住所,既然用检查证和搜查证都可以进入被嫌疑人的住所,那么两者就很容易被模糊界限而出现滥用的情况。如果行政检查不需要搜查证,那么警察是否还会刻意去获得搜查证?因此,降低行政检查的标准,就会出现以行政检查为虚、以刑事搜查为实的严重恶果。尤其当警察兼具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任务时,这种情况更难以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