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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山东省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制定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全国范围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内容最全面的一部专门地方性法规,首次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并创造性的将建设工程材料市场建设、建设工程材料公示、建设工程材料合同文本、房屋空气检测和建设工程材料召回等制度写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