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伪证犯罪案件不宜由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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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是伪证犯罪的主体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凡是伪证犯罪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种规定有欠妥当.其理由是:从鉴定人与证人、公安司法人员地位的比较看,由公安机关管辖,有为鉴定人减轻罪责之嫌;由公安机关管辖有违背自然正义之嫌且易使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鉴定人逃避打击;鉴定人的身份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职务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应由检察机关管辖.基于此,鉴定人伪证犯罪案件应公安机关管辖改由检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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