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假释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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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作为非监禁刑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假释制度,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展现着其独特的价值。近年来,虽然我国不断通过立法的形式完善假释制度,但从全国的司法实践中看到,假释工作的开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着假释功能的发挥。因此,本文旨在对假释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剖析,并提出些许完善建议。
  关键词:假释制度;现状;完善
  一、假释制度的概述
  (一)假释制度的定义
  关于假释的定义,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看法。通说观点认为:假释是指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改造期间表现良好,在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后,因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法定程序审批,可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假释制度的特征
  通过对假释制度定义的分析,可归纳其有以下五个特征:
  (1)法定性,即关于假释的条件、适用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2)条件性,即获得假释的前提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3)提前性,即获得假释的罪犯可以先于服刑期限届满前释放;(4)监督性,即假释人员在假释考验期间必须置于特定机关和人员的监督之下,并未获得完全自由;(5)可撤销性,即在法定条件下,假释可以被撤销,并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二、假释制度运行现状剖析
  (一)假释适用率低
  近年来,我国假释的平均适用率基本在1.5%至3%之间。这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30%的假释适用率,比如我们的邻国日本,其刑罚执行中,假释适用率平均维持在53%到61%之间。这一现状不仅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不能充分发挥假释制度降低监禁成本、弥补重刑不足以及帮助罪犯再社会化的效能。
  (二)假释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假释提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提请假释的罪犯范围窄。监狱提请假释人员的犯罪类型较为单一、范围窄,大多集中在职务类犯罪以及经济类犯罪等非暴力性犯罪。假释提请范围窄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不利于监狱管理秩序。(2)提请的假释无法体现从宽原则。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罪犯,以及过失罪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给予他们提前出狱,回归社会,其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为的可能性也会较小,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赋予未成年人罪犯、75周岁以上老年人罪犯等这些类罪犯享有适用假释从宽处罚的刑事处遇。但是通过减刑假释公开平台的数据显示,实际上这类型的罪犯被提请假释的比例还是非常低,并没有体现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从宽原则。
  2.法院审理阶段存在的问题:(1)监狱无规范审判法庭。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罪犯脱逃的风险,法院会采用法官到监狱巡回审判的模式。但是,至今大部分的监狱内仍未建成规范的审判法庭,庭审只能在监区内的教室或会议室里进行,等待审理审的罪犯和出庭作证的罪犯一般就蹲在临时法庭的门外或走廊中,这不仅违反了证人应该回避的规定,而且有损司法审判的庄重性,从而可能给罪犯带来一种假释随意的感觉,影响司法权威和假释公正。(2)救济程序欠缺。目前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中,对于罪犯依法提出假释申请后,监狱当报请而未报请的,或者对法院不批准假释的裁定不服的,缺乏司法救济的相关规定,不利于假释权利的有效行使。
  3.假释考验阶段存在的问题:(1)假释回访机制流于形式。我国的假释执行是由假释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基层司法所负责。但是司法所普遍存在工作人员少,办公经费紧张,工作繁多的现象:例如司法所日常工作除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外、还需要承担人民调解和法律宣传等多项工作。这就会导致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难以开展规律性的回访活动,及时掌握假释人员情况。(2)监管衔接有漏洞。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后,只有关于监所与社区矫正单位的手续链接,信息互通不畅;假释人员被批准假释,一般都是自己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而不是由刑罚执行机关看送,这就存在因假释人员没有回到原籍或者住所地而造成脱管的可能。
  三、假释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
  要完善假释工作,唯有探究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方能对症下药。
  (一)假释适用率低的原因
  (1)对假释效果的意识不强
  假释制度的本意是在促进罪犯弃恶从善,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同时减轻监狱的监禁成本。现实情况是:罪犯因为释放而回到了社会,但是长期的监狱改造,使得他们脱离社会太久,已无法适应现实的社会,只能游离于正常社会群体之外,这会对社会安全形成潜在危害。如果国家有关单位对犯人不能复归社会的危害认识不足,不能帮助罪犯迅速适应社会,势必导致我国假释制度运行不畅,导致适用率低。
  (2)人民群众对假释适用存在认识偏差
  现实中,人们对侵犯合法权益,实施了犯罪行为,特别是实施了恶性犯罪的的罪犯的心理容忍能力低。一方面由于刑满释放人员先行实施的犯罪行为让人民群众产生了恐惧感,即使通过刑罚改造,这种恐惧感仍然存在,因此会对刑满释放人员充满排斥和歧视的心理。另一方面罪犯的身份就像一堵高高的围墙,将刑满释放的人员与普通人群隔离开来。因此广大人民对假释人员缺乏必要的包容与尊重。
  (二)假释制度运行阶段问题的成因
  (1)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由于对假释制度运行各环节投入的资金不足,导致至今规范的驻监狱巡回审判法庭仍没有落实建成;同时也影响了对假释人员开展帮教及回访等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2)对庭审人员的安全保障意识不强。在监狱中建立规范的审判法庭不仅是司法规范、彰显司法威严的体现,还是庭审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若无规范的审判法庭,对等待审理的罪犯的看管随意,虽一般服刑罪犯不会出现明显的暴力行为,但这对参加庭审的人员人身安全仍旧存在一定程度的威胁,这也是導致规范审判法庭迟迟不能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因。(3)法律法规不完善。“有法可依”是顺利开展假释工作前提。近年来,虽然我国以法律的形式不断加大对假释制度的完善,但仍然存在立法不完善之处,这严重的制约着假释工作运行。   四、假释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宣传工作,消除人民群众误解
  一方面每年通过开展不定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邀请群众参加假释案件的庭审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假释制度的基本内容、功能与运行机制,提高群众对假释制度的认知度;另一方面宣传,让群众们明白提前结束刑期,释放回归社会的罪犯都是附条件的,都是经过严格审核,不致再次危害社会的,以此消除群众对提前释放人员的恐惧与排斥;同时帮助广大群众树立理性、宽容对待假释人员的理念,进而促使其早日真正回归社会。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增设权利救济程序(1)申诉权。当罪犯认为自己符合假释条件时,有权主动提请假释申请。监狱收到罪犯提交的假释,规矩法律规定,应报请假释而没有报请的,允许罪向检察院提起申诉,或者向监狱上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定后。若罪犯对结果不服,也可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诉提起再审来进行救济;(2)寻求法律帮助权,即若罪犯理解和行使假释权利有困难,有权获得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2.以法律形式明确适度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
  普通情况下,只有少数几类犯罪的服刑人员才能成为假释的适用对象。因此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增加假释的适用范围,适度放宽对特殊刑事处遇人群的提请条件,让所有符合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都获得提请假释的权利,这不仅有利于监狱秩序的管理,也有利于促进罪犯积极服刑劳动改造,尽快的回归社会。
  (三)规范审判制度
  (1)设立固定的合议庭
  充实、配强开展假释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设立固定的审理减刑假释的合议庭,提高办理假释案件质量和效率。同时,可以参考普通法庭对于审判人员配置的标准,引入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通过在人民陪审员数据库中选任符合条件、能力足的人民陪审员,让他们参与到假释案件的审理活动中,通过亲历假释案件的审理,提高对假释制度的了解,缓解法院审判工作人员不足的压力。
  (2)建立驻监巡回法庭
  法院领导重视并加强与司法监狱机关的沟通联系,督促监狱推进法院驻监狱的巡回法庭的建设工作。同时,巡回法庭设置法院驻监狱减刑假释办公室,由法院审监庭每月保证至少有1名法官到巡回法庭进行实际的办公,通过交流沟通、查阅资料、为监狱工作人员或者服刑人员开展答疑解惑、减刑假释制度法律宣传等活动,增强办理假释案件的主动性。
  (四)运用好减刑假释公开平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1)完善考验期间的监管机制
  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共建的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虽然加强了法院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缺少具体执行的监管,导致仍存在漏管的现象。因此,在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后,监狱不仅应按规定将假释人员的假释材料上传办案平台,还应当亲自将提前释放的服刑人员送到对应的社区矫正基层司法所,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出现监管衔接不到位而出现的漏管。同时,基层司法所应将假释人员在矫正期间的情况按月定期上传办案平台,让法院及时掌握假释人员的动态。
  (2)建立多元化社区矫正制度
  针对基层司法所人员少工作多经费少的现实境遇,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的形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多元化的社区矫正制度。例如:基层司法所可以在辖区范围的社区中发布招募通知,在报名者中挑选责任心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志愿者,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培训合格的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的监督、定期回访工作,主动上门了解假释人员的思想动态、生活工作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社会,这可以极大的缓解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足的压力。
  参考文献
  [1]井坡.浅议我国假释制度改革[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04)
  [2]司绍寒.关于建立二元假释制度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8,(09)
  [3]张维.我国假释制度规范化探究[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7,(06)
  作者簡介:
  杨晓玲(1981-),女,广西南宁人,广西警察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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