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挪用公款犯罪中“挪后款补前款”证据固定的一点思考

来源 :法制博览(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uro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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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随着十八大精神的深入贯彻执行,如何更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是摆在每一位自侦干警面前的现实难题。在挪用公款犯罪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采取“挪后款补前款”的手段挪用单位资金,而看似简单的一个犯罪手段,却给侦查人员固定证据、追究嫌疑人责任带来了挑战。本文将侦查过程中固定挪用公款犯罪中“挪后款补前款”证据的一点思考提出,恳请专家及同仁批评指正。 Th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explicitly proposed that we should increase the intensity of combating corruption and building a clean government. With the thorough implementation of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how to crack down on job-related crimes more effectively is a real challenge for every self-detection police. Misappropriation of public funds in the crime, the suspect often appears to “move the money to make up the money ” means of misappropriation of funds unit, and seemingly simple a criminal means, but to the investigators fixed evidence, to suspect responsibility The challenge.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some thoughts on the evidence of fixed misappropriation of public funds in the course of investigation, and urges experts and colleagues to criticize and correct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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