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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高速发展,视障人士获取作品的需求日益增大,著作权限制制度能够满足此种需求、符合国际条约的相关要求、弥补现行著作权法的不足,进而针对视障人士获取作品权利保障的现实缺陷,对主体范围、适用对象、权利内容及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修正,以期更好地保障视障人士的获取作品权,弥合与《马拉喀什条约》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