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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最初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源于1950年代的人民公社运动。在当时,社员只要缴纳少量的保健费、挂号费及医药费就能从赤脚医生处享受到合适的医疗服务,赤脚医生的报酬通过基金或记工分的方式予以确认,不需要通过“医药养医”来换取生活资料。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尽管曾经出现了偏向城市的不利趋势,但经过再次改革,到1975年前后,农村医疗合作制度改革基本实现了“小病不出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