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教育部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在有些情况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中与学校体育活动密切相关的两种情况为“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以及“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