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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1986年2月以来我省党政机关干部在城镇违纪营建私房的问题,促进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协、群众团体、武装警察部队的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县以上(含县级)地方党委、政府任命的企、事业领导人员,省、地直属的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事业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