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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之诉的利益是附着于起诉资格制度的一种救济必要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诉的资格的实质性内容。从起源的角度来看,诉的利益原本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概念。将“诉的利益”导入司法审查制度中主要有下述两方面的原因1·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2·为了保持司法机关职权行使的正统性。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司法审查中之“诉的利益”具有如下特点1·诉的利益的核心内容是“合法权益”;2·诉的利益的生成条件是原告的利益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犯;3·诉的利益的阻却性否定因素比较多。行政诉讼法关于“诉的利益”限定标准过于严格,不利于发挥行政诉讼的作用,对此必须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