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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当和钱夏娃相恋数年,感情一直不错。赵亚当最近投资娱乐城,资金转不过来,便向钱夏娃开口。钱夏娃虽说工资收入不低,但她是个吃光用光当光的三光贵族,没有丝毫积蓄,不过她的同事王胡却是个省吃俭用的主,据说存款有九十万。
于是钱夏娃带着赵亚当去拜访王胡,说明来意并要求借款,还承诺了高额利息。王胡起初不肯,但在高利息诱惑下也动了心。不过他毕竟和赵亚当初次见面,觉得借钱给赵亚当不放心,于是提出借款要在自己和钱夏娃之间进行。只要钱夏娃和他签借款协议就行,至于钱夏娃拿了钱后去给赵亚当还是做别的什么事,这和自己无关。和钱夏娃签协议的目的,主要是因为王胡和钱夏娃相识了十多年。
于是借款协议签订后的第一笔借款五十万元就顺利拿到了,当着王胡的面,钱夏娃将这五十万元当场给了赵亚当。
在这以后,赵亚当和王胡也成了朋友,王胡而且还经常和赵亚当一起聚会,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了。
不多久,赵亚当因为生意流动资金不足,再次开口向王胡借五十万元。王胡因为和赵亚当之间走动得比较勤,也知道赵亚当从事的是正当生意,而且利润也不错,所以这次他也就爽快地一口答应了,在第二天就将五十万元交到了赵亚当手上。
数月后,赵亚当请王胡到他公司参加公司成立一周年的庆祝酒会,在酒桌上当着钱夏娃的面,赵亚当给了王胡五十万元。这时钱夏娃对王胡说,要他把那张五十万元的协议作废掉,赵亚当在旁也没有说什么,王胡当场也答应了。
又过数月,王胡听到赵亚当和钱夏娃分手的消息,并且又听说钱夏娃还起诉赵亚当要求还款五十万元,原因是钱夏娃要求赵亚当归还她出借的用于赵亚当公司流动资金的五十万元。而且王胡还听说,由于他们之间是恋爱关系,许多事情都讲不清道不明,因此赵亚当选择了逃避的态度,根本没有对此诉讼应诉,让法院缺席判决了。非但如此,在缺席判决后还拿出五十万元给钱夏娃。
几天后,王胡接到赵亚当的电话,赵亚当对他说,他上次在庆祝酒会上还的是第二笔钱,第一笔钱他没有替钱夏娃还,因此他现在不欠王胡任何债了。
王胡听后立即打电话给钱夏娃,钱夏娃接电话后对王胡说,上次酒会上当着那么多人的面已经说明借款协议作废了,您怎还能让我再拿五十万元出来呢?况且第二笔五十万元钱夏娃就没有参与过,这是王胡和赵亚当的事,与她无关。王胡听后如入雾中,扳遍了手指头和脚指头也算不过来这笔账。
王胡去请教律师,律师告诉他其实很简单,只要王胡起诉钱夏娃和赵亚当两人,让他们两人成为五十万元的共同被告,由他们两人之间理清债务关系,或者让法院知道第一笔五十万元的还款,是还钱夏娃的还是还王胡的。但在本案中由于借款关系复杂,因此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级别较高,这就对王胡的诉讼费的增加有了影响。
其实赵亚当在当时被起诉时就应该答辩,并且应该将王胡加入作为共同被告,从而使得钱夏娃的诉讼目的不能得逞。而且一旦法院发现钱夏娃的诉讼纯粹是泄私情的话,法庭还会对诉讼认定是恶意的,并会判钱夏娃赔偿所有的律师费。
不过在这一诉讼中,王胡只要能够让法庭知晓赵亚当的不作为和钱夏娃的恶意诉讼意图,王胡还是能拿回绝大部分律师费的。
(本文不作任何法律建议,本作者对由此采取任何 比照或推理本作品中的任何事例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什么是三角债
个人之间或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方欠乙方的债,乙方欠丙方的债,丙方又欠甲方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个人或企业之间的资金拖欠,有些是正常的商业信用,不可能完全避免,也不应该强行清理。但若波及面太广,规模过大,则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或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会冲击银行信贷计划的执行。此时,个人或企业应主动清欠,银行也应积极协助。办法是推进商业信用票据化,专业银行对企业的商业票据有选择地承兑和贴现,中央银行有选择地进行再贴现。如果遭遇恶性拖欠,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吴冬律师:
这真是一桩剪不断、理还乱的三角债,让我们抽丝剥茧来一一分析。
首先来看一下赵亚当、钱夏娃和王胡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三人之间实有三个借款关系:其一,钱夏娃向王胡借款50万元,并白纸黑字立有借款协议;其二,钱夏娃在向王胡借款50万元以后,转手将50万元借给了赵亚当;其三,赵亚当自己又向王胡借款50万元。既然有三个借款关系,那么按照正常的路径,就应当有三个相应的还款关系。分别是:其一,赵亚当返还钱夏娃50万元;其二,钱夏娃返还王胡50万元;其三,赵亚当返还王胡50万元。还款关系完成后应该达到的状态是,王胡收回借款100万元,赵亚当返还借款100万元。
而现在,赵亚当确实返还了100万元的借款,但是王胡却只收到50万元借款。难道另外50万元的借款就不翼而飞了吗?问题的关键在于赵亚当在公司成立一周年酒会上,还的钱到底是还给了谁?在酒会上,赵亚当当着钱夏娃的面将50万元直接给了王胡,钱夏娃当即表示其与王胡50万元的借款协议作废。因为赵亚当是该笔50万元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因此赵亚当没有反对钱夏娃的这一提议,没有反对就意味着赵亚当默示同意了由自己代替钱夏娃返还王胡50万元借款。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赵亚当代为履行债务后,他即对钱夏娃拥有了五十万元的债权。
至此,我们再来整理一下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王胡对赵亚当还有50万元的借款债权。
2、赵亚当和钱夏娃之间互负50万元的借款债权和债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显然赵亚当和钱夏娃互负的债务都是现金,金额也相同,所以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实际已经抵消。
事情至此看上去还是条缕清晰的,直到赵、钱分手,钱夏娃出来搅局。赵亚当错就错在不应该逃避诉讼,即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又错上加错、不明就里地白白向钱夏娃支付了50万元。按照赵亚当异想天开的想法,反正总共是100万元的债务,他已经履行完毕了100万元的还款义务,就没有自己的事了。这就苦了王胡了,明明借出去100万元,却只收回来50万元,而赵亚当和钱夏娃都振振有词地说已经还款了,难道50万元飞了不成?王胡应当向谁讨要这50万元借款呢?
问题还在赵亚当身上,碰到这种哑巴吃黄连,有嘴说不清的情况,赵亚当在钱夏娃起诉他时,就应当借王胡的嘴来说明事实,要么申请王胡出庭作证,要么就直接追加王胡为第三人,将赵亚当在公司成立一周年酒会上还款的性质查清楚,钱夏娃就不会得逞了。但是,他什么也没有做,就给了钱夏娃50万元。赵亚当的这一给付行为,似乎可以反推出赵亚当承认在酒会上归还的是直接向王胡借的款项。因为如果不这么推理的话,赵亚当作为一个有正常理智的人,是不可能再向钱夏娃付款的。但是,这样的推理又与赵亚当在酒会上还款时的表现相违背。
虽然,我们常说“真理越辩越明”,但是在这一借款纠纷中似乎不能适用,那就暂且“难得糊涂”吧!但是根据概率论的观点,抛开他第二次向钱夏娃付款不算,如果赵亚当在酒会上还的是第一笔借款,那么他还欠王胡50万元;如果在酒会上还的是第二笔,则他还欠钱夏娃50万元。不管还了哪一笔,总有另外一笔是没有还的。如果都是先借的钱先还,那么可能就不再需要对本案作出分析了。可往往是先借的钱可能后还,而后借的钱可能先还。就像在财务会计中,对原材料的核算有“先进先出”和“后进先出”两种方法一样,本案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还是有其普遍性的。
事已至此,我们唯一看明白的就是,钱夏娃用空手套白狼的方法就坐收渔翁之利,白白赚取了50万元,这50万元在法律上叫做“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该法第九十二条同时规定,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现在对于王胡来说,要理清钱夏娃和赵亚当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似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了。唯今之计,最好的办法就是直接将赵亚当和钱夏娃列为共同被告,让法院来明确三人之间的关系。
图:王俭 编辑:孙薇薇 韩铁马
于是钱夏娃带着赵亚当去拜访王胡,说明来意并要求借款,还承诺了高额利息。王胡起初不肯,但在高利息诱惑下也动了心。不过他毕竟和赵亚当初次见面,觉得借钱给赵亚当不放心,于是提出借款要在自己和钱夏娃之间进行。只要钱夏娃和他签借款协议就行,至于钱夏娃拿了钱后去给赵亚当还是做别的什么事,这和自己无关。和钱夏娃签协议的目的,主要是因为王胡和钱夏娃相识了十多年。
于是借款协议签订后的第一笔借款五十万元就顺利拿到了,当着王胡的面,钱夏娃将这五十万元当场给了赵亚当。
在这以后,赵亚当和王胡也成了朋友,王胡而且还经常和赵亚当一起聚会,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了。
不多久,赵亚当因为生意流动资金不足,再次开口向王胡借五十万元。王胡因为和赵亚当之间走动得比较勤,也知道赵亚当从事的是正当生意,而且利润也不错,所以这次他也就爽快地一口答应了,在第二天就将五十万元交到了赵亚当手上。
数月后,赵亚当请王胡到他公司参加公司成立一周年的庆祝酒会,在酒桌上当着钱夏娃的面,赵亚当给了王胡五十万元。这时钱夏娃对王胡说,要他把那张五十万元的协议作废掉,赵亚当在旁也没有说什么,王胡当场也答应了。
又过数月,王胡听到赵亚当和钱夏娃分手的消息,并且又听说钱夏娃还起诉赵亚当要求还款五十万元,原因是钱夏娃要求赵亚当归还她出借的用于赵亚当公司流动资金的五十万元。而且王胡还听说,由于他们之间是恋爱关系,许多事情都讲不清道不明,因此赵亚当选择了逃避的态度,根本没有对此诉讼应诉,让法院缺席判决了。非但如此,在缺席判决后还拿出五十万元给钱夏娃。
几天后,王胡接到赵亚当的电话,赵亚当对他说,他上次在庆祝酒会上还的是第二笔钱,第一笔钱他没有替钱夏娃还,因此他现在不欠王胡任何债了。
王胡听后立即打电话给钱夏娃,钱夏娃接电话后对王胡说,上次酒会上当着那么多人的面已经说明借款协议作废了,您怎还能让我再拿五十万元出来呢?况且第二笔五十万元钱夏娃就没有参与过,这是王胡和赵亚当的事,与她无关。王胡听后如入雾中,扳遍了手指头和脚指头也算不过来这笔账。
王胡去请教律师,律师告诉他其实很简单,只要王胡起诉钱夏娃和赵亚当两人,让他们两人成为五十万元的共同被告,由他们两人之间理清债务关系,或者让法院知道第一笔五十万元的还款,是还钱夏娃的还是还王胡的。但在本案中由于借款关系复杂,因此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级别较高,这就对王胡的诉讼费的增加有了影响。
其实赵亚当在当时被起诉时就应该答辩,并且应该将王胡加入作为共同被告,从而使得钱夏娃的诉讼目的不能得逞。而且一旦法院发现钱夏娃的诉讼纯粹是泄私情的话,法庭还会对诉讼认定是恶意的,并会判钱夏娃赔偿所有的律师费。
不过在这一诉讼中,王胡只要能够让法庭知晓赵亚当的不作为和钱夏娃的恶意诉讼意图,王胡还是能拿回绝大部分律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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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或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方欠乙方的债,乙方欠丙方的债,丙方又欠甲方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个人或企业之间的资金拖欠,有些是正常的商业信用,不可能完全避免,也不应该强行清理。但若波及面太广,规模过大,则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或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会冲击银行信贷计划的执行。此时,个人或企业应主动清欠,银行也应积极协助。办法是推进商业信用票据化,专业银行对企业的商业票据有选择地承兑和贴现,中央银行有选择地进行再贴现。如果遭遇恶性拖欠,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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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是一桩剪不断、理还乱的三角债,让我们抽丝剥茧来一一分析。
首先来看一下赵亚当、钱夏娃和王胡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三人之间实有三个借款关系:其一,钱夏娃向王胡借款50万元,并白纸黑字立有借款协议;其二,钱夏娃在向王胡借款50万元以后,转手将50万元借给了赵亚当;其三,赵亚当自己又向王胡借款50万元。既然有三个借款关系,那么按照正常的路径,就应当有三个相应的还款关系。分别是:其一,赵亚当返还钱夏娃50万元;其二,钱夏娃返还王胡50万元;其三,赵亚当返还王胡50万元。还款关系完成后应该达到的状态是,王胡收回借款100万元,赵亚当返还借款100万元。
而现在,赵亚当确实返还了100万元的借款,但是王胡却只收到50万元借款。难道另外50万元的借款就不翼而飞了吗?问题的关键在于赵亚当在公司成立一周年酒会上,还的钱到底是还给了谁?在酒会上,赵亚当当着钱夏娃的面将50万元直接给了王胡,钱夏娃当即表示其与王胡50万元的借款协议作废。因为赵亚当是该笔50万元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因此赵亚当没有反对钱夏娃的这一提议,没有反对就意味着赵亚当默示同意了由自己代替钱夏娃返还王胡50万元借款。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赵亚当代为履行债务后,他即对钱夏娃拥有了五十万元的债权。
至此,我们再来整理一下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王胡对赵亚当还有50万元的借款债权。
2、赵亚当和钱夏娃之间互负50万元的借款债权和债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显然赵亚当和钱夏娃互负的债务都是现金,金额也相同,所以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实际已经抵消。
事情至此看上去还是条缕清晰的,直到赵、钱分手,钱夏娃出来搅局。赵亚当错就错在不应该逃避诉讼,即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又错上加错、不明就里地白白向钱夏娃支付了50万元。按照赵亚当异想天开的想法,反正总共是100万元的债务,他已经履行完毕了100万元的还款义务,就没有自己的事了。这就苦了王胡了,明明借出去100万元,却只收回来50万元,而赵亚当和钱夏娃都振振有词地说已经还款了,难道50万元飞了不成?王胡应当向谁讨要这50万元借款呢?
问题还在赵亚当身上,碰到这种哑巴吃黄连,有嘴说不清的情况,赵亚当在钱夏娃起诉他时,就应当借王胡的嘴来说明事实,要么申请王胡出庭作证,要么就直接追加王胡为第三人,将赵亚当在公司成立一周年酒会上还款的性质查清楚,钱夏娃就不会得逞了。但是,他什么也没有做,就给了钱夏娃50万元。赵亚当的这一给付行为,似乎可以反推出赵亚当承认在酒会上归还的是直接向王胡借的款项。因为如果不这么推理的话,赵亚当作为一个有正常理智的人,是不可能再向钱夏娃付款的。但是,这样的推理又与赵亚当在酒会上还款时的表现相违背。
虽然,我们常说“真理越辩越明”,但是在这一借款纠纷中似乎不能适用,那就暂且“难得糊涂”吧!但是根据概率论的观点,抛开他第二次向钱夏娃付款不算,如果赵亚当在酒会上还的是第一笔借款,那么他还欠王胡50万元;如果在酒会上还的是第二笔,则他还欠钱夏娃50万元。不管还了哪一笔,总有另外一笔是没有还的。如果都是先借的钱先还,那么可能就不再需要对本案作出分析了。可往往是先借的钱可能后还,而后借的钱可能先还。就像在财务会计中,对原材料的核算有“先进先出”和“后进先出”两种方法一样,本案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还是有其普遍性的。
事已至此,我们唯一看明白的就是,钱夏娃用空手套白狼的方法就坐收渔翁之利,白白赚取了50万元,这50万元在法律上叫做“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该法第九十二条同时规定,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现在对于王胡来说,要理清钱夏娃和赵亚当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似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了。唯今之计,最好的办法就是直接将赵亚当和钱夏娃列为共同被告,让法院来明确三人之间的关系。
图:王俭 编辑:孙薇薇 韩铁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