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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要求文物建筑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规定明确,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