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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发(2008)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2007年以来,我市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市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