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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教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7年第4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第154次市长办公会审定,现就2007年我市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