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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方式,其中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这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合称为防御请求权。防御请求权源起于罗马法的役权保护思想,并逐渐扩展形成物上请求权制度。在自由权以及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影响下,转变为所有权之诉并扩展到动产领域,逐渐由最初的物权防御请求权发展到对其他权利的保护,即出现了侵权法上的防御请求权。我国应当在坚持物、债二分的前提下,明确两种防御请求权的关系,在侵权法防御请求权上以违法性为要件,并将妨碍排除请求权适用于持续且不断更新的妨害源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