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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7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内机构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该《通知》的实施使外管部门能及时了解企业进口延期付汇的贸易融资行为,是完善我国外债管理体系,加强贸易信贷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但通过深入调研及统计发现,进行外债登记的企业较少,这项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十分明显,为此笔者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