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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随着海峡两岸人民间各种交往的日益频繁,必然产生许多有关的民事诉讼。然而,由于海峡两岸实行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因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两岸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质的方面,而且体现在有关具体内容的规定上。例如,民事行为能力、婚姻、继承、财产权、契约、投资、贸易等等方面的实体性规定。由于海峡两岸民事法律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两个不同的法域。由于存在不同的法域,两岸人民在民事交往中就必然会遇到这样一个具体问题: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哪一方的法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