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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已基本形成,政府按照《价格法》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动态管理,价格听证制度也在实践之中。在管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同时,加强价格法制建设,正确履行“定规则、当裁判”的职能。“入世”后政府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进出口的调节功能,改善国内供求状况,维持价格总水平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