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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中,许可合同作为一种基于双方意思自治的协议,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可在法律框架内对涉及商标使用、权益归属等问题进行约定。但是实务中,存在未对因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促使商标增值的权益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形,且无法律明确规定。此外,判例当中,存在通过“劳动财产论”路径析理许可当中增值权益归属的情形,而商标法意义上的标识应具有唯一确定对应的产品和商家来源。基于此种现状,对商标许可中增值的权益归属进行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