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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连带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条款解读作为出发点,分析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以期为提高公民连带责任法律意识提供一些参考和意见。
关键词:连带责任;权利;义务;民商法
针对案件处理法律准则而言,连带责任与法律体系之间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单独的法律制度而存在,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其责任主体或者责任对象一般在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之上。另一方面,连带责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属于连带关系,债权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债务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连带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条款解读
(一)连带责任的基本概念
“连带责任”最早出现于欧洲,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连带责任制度逐渐出现在世界其他国家。就我国连带责任制度而言,我国连带责任最早出现与古代秦国。当时秦国正在推行商鞅立法制度,因此刑事上实行的“连坐制度”、“满门抄斩”就相似于现代社会推行的连带责任。根据古代对连带责任的界定看,连带责任侧重于财产价值方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连带责任的基本理论基础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当今社会是一个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创新与发展这个大背景下,连带责任基本性质和适用范围也在逐渐变化。中国连带责任制度相较于国外连带责任制度而言,连带责任自身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并不明显,带有浓厚的责任维护色彩。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与其他法律体系之间是相互独立却又相互联系的关系,即连带责任自身具有的法律特征并不明显,但却又具有法律特征的保障功能作用。无论是法律体系有关于内部补偿的问题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问题,连带责任制度都包含了风险评估和利益维护等方面的解决方案。就连带责任解决措施而言,连带责任具有独特性。但是相较于法律特征的独特性而言,其目的不一致。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赔偿问题而言,根据国家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合理科学地执行补偿方案,维护责任主体的权利以及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连带责任主体的赔偿要求看,具备连带责任的对象或者主体可以根据法律要求一次性完成金额补偿,不需要重复补偿,避免出现连带责任主体之间经济利益纠纷复杂化。
(二)连带责任的相关条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对法律制度制定与实施脚步的不断加快,连带责任在我国民商法中具有明确规定。在各种民商法理论体系中,连带责任制定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民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民法通则》和《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研究其中关于对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就连带责任对象和经济主体研究方向而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条例可以得知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属于合伙人关系。因此合伙人之间所承担的责任在法律制度方面属于连带责任关系。
第二,就债权人享受的法律权利而言,根据《民法通则》87条规定,如果任意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人数超过一人,根据《民法通则》法律条文规定:由于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属于合伙人关系。因此享受一定权利的债权人在连带责任理论基础体系中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防止债权人单纯享受法律权利而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
第三,就属于合伙性质的联营企业而言,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法律规定,不管是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是属于合伙人关系还是联营企业性质而言,都需要出具法人资格证书,避免出现任何一方出现债务纠纷或者利益纷争时不能收到法律的牵制而逃避责任。如果没有具备法人资质的债务人,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指出相关责任以及权力,一旦出现债务纠纷或者利益纠纷的话,就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约定出资比例以及承担相应的偿债义务。
第四,就公民承擔的权力与义务而言,根据《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仅具有享受公民的权力,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比如在被监护人在履行义务时,如果是因为监护人的原因而导致被监护人出现错误,那么监护人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就侵权人主体而言,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共同侵权主体间的连带责任是指一人以上的侵犯行为,从而致使其他人享受的权利受到伤害。因此无论是出于哪种因素,侵权主体都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存在问题和改进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存在问题
1、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认定问题
根据连带责任相关条文可以得知,就侵权人主体而言,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共同侵权主体间的连带责任是指一人以上的侵犯行为,从而致使其他人享受的权利受到伤害。因此无论是出于哪种因素,侵权主体都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法院在具体审判事件中很难对所有侵权人的责任进行权利与义务的判定。究其原因是一件案件如果涉及太多当事人,就会增加案件的复杂度和难度,从而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于一件案件中。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就会导致法院在判定责任时无法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一旦不能明确,法律条文就会显得“微不足道”,从而不能够保证共同侵权人之间承担责任分配的公平性。
2、共同侵权人承担责任大小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条例可以得知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属于合伙人关系。因此合伙人之间所承担的责任在法律制度方面属于连带责任关系。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国家并没有针对连带责任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大小问题进行明文规定,而《民法通则》也只是针对全部侵权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享受的权利进行说明,并没有对其进行细化或者具体化规定,从而导致共同债权人承担责任大小一致,没有轻重之分。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改进策略
1、对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认定问题进行明文规定
以单一的民商法作为连带责任的理论研究基础并不能有效判定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问题。因此需要国家制定和实施有关于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认定问题的法律法规,以法院实际案件分析效果作为依托,为法院按照程序进行判定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另外,法院需要将人身损害法律制度引入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责任判定中,针对利益纠纷问题提出实际解决措施,明确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范围以及责任义务。
2、对共同侵权人责任轻重进行认定
针对《民法通则》只是针对全部侵权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享受的权利进行大概说明,并没有对其进行细化或者具体化规定这一情况,国家需要在民商法法律制度中明确共同侵权人责任轻重问题以及评判依据。对共同侵权人责任轻重进行认定的目的是帮助法院在实际案例处理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案件评定的公平性。
结束语
就我国连带责任而言,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国家加强对民商法连带责任各方面的认定规定,为法院处理有关于连带责任案件提供法律保障,提高公民连带责任法律意识。(作者单位:北京康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刘军.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07:60-61+103.
[2] 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14:343.
[3] 韩长印.责任保险中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以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条款为分析样本[J].中国法学,2015,02:266-281.
[4] 王喻程.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5,08:295-296.
[5] 高国钧.经济法连带责任研究——以第三方认证机构“不实认证”规制为中心[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03:43-49.
关键词:连带责任;权利;义务;民商法
针对案件处理法律准则而言,连带责任与法律体系之间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单独的法律制度而存在,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其责任主体或者责任对象一般在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之上。另一方面,连带责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属于连带关系,债权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债务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连带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条款解读
(一)连带责任的基本概念
“连带责任”最早出现于欧洲,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连带责任制度逐渐出现在世界其他国家。就我国连带责任制度而言,我国连带责任最早出现与古代秦国。当时秦国正在推行商鞅立法制度,因此刑事上实行的“连坐制度”、“满门抄斩”就相似于现代社会推行的连带责任。根据古代对连带责任的界定看,连带责任侧重于财产价值方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连带责任的基本理论基础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当今社会是一个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创新与发展这个大背景下,连带责任基本性质和适用范围也在逐渐变化。中国连带责任制度相较于国外连带责任制度而言,连带责任自身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并不明显,带有浓厚的责任维护色彩。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与其他法律体系之间是相互独立却又相互联系的关系,即连带责任自身具有的法律特征并不明显,但却又具有法律特征的保障功能作用。无论是法律体系有关于内部补偿的问题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问题,连带责任制度都包含了风险评估和利益维护等方面的解决方案。就连带责任解决措施而言,连带责任具有独特性。但是相较于法律特征的独特性而言,其目的不一致。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赔偿问题而言,根据国家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合理科学地执行补偿方案,维护责任主体的权利以及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连带责任主体的赔偿要求看,具备连带责任的对象或者主体可以根据法律要求一次性完成金额补偿,不需要重复补偿,避免出现连带责任主体之间经济利益纠纷复杂化。
(二)连带责任的相关条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对法律制度制定与实施脚步的不断加快,连带责任在我国民商法中具有明确规定。在各种民商法理论体系中,连带责任制定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民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民法通则》和《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研究其中关于对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就连带责任对象和经济主体研究方向而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条例可以得知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属于合伙人关系。因此合伙人之间所承担的责任在法律制度方面属于连带责任关系。
第二,就债权人享受的法律权利而言,根据《民法通则》87条规定,如果任意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人数超过一人,根据《民法通则》法律条文规定:由于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属于合伙人关系。因此享受一定权利的债权人在连带责任理论基础体系中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防止债权人单纯享受法律权利而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
第三,就属于合伙性质的联营企业而言,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法律规定,不管是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是属于合伙人关系还是联营企业性质而言,都需要出具法人资格证书,避免出现任何一方出现债务纠纷或者利益纷争时不能收到法律的牵制而逃避责任。如果没有具备法人资质的债务人,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指出相关责任以及权力,一旦出现债务纠纷或者利益纠纷的话,就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约定出资比例以及承担相应的偿债义务。
第四,就公民承擔的权力与义务而言,根据《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仅具有享受公民的权力,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比如在被监护人在履行义务时,如果是因为监护人的原因而导致被监护人出现错误,那么监护人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就侵权人主体而言,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共同侵权主体间的连带责任是指一人以上的侵犯行为,从而致使其他人享受的权利受到伤害。因此无论是出于哪种因素,侵权主体都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存在问题和改进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存在问题
1、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认定问题
根据连带责任相关条文可以得知,就侵权人主体而言,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共同侵权主体间的连带责任是指一人以上的侵犯行为,从而致使其他人享受的权利受到伤害。因此无论是出于哪种因素,侵权主体都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法院在具体审判事件中很难对所有侵权人的责任进行权利与义务的判定。究其原因是一件案件如果涉及太多当事人,就会增加案件的复杂度和难度,从而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于一件案件中。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就会导致法院在判定责任时无法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一旦不能明确,法律条文就会显得“微不足道”,从而不能够保证共同侵权人之间承担责任分配的公平性。
2、共同侵权人承担责任大小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条例可以得知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属于合伙人关系。因此合伙人之间所承担的责任在法律制度方面属于连带责任关系。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国家并没有针对连带责任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大小问题进行明文规定,而《民法通则》也只是针对全部侵权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享受的权利进行说明,并没有对其进行细化或者具体化规定,从而导致共同债权人承担责任大小一致,没有轻重之分。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改进策略
1、对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认定问题进行明文规定
以单一的民商法作为连带责任的理论研究基础并不能有效判定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问题。因此需要国家制定和实施有关于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认定问题的法律法规,以法院实际案件分析效果作为依托,为法院按照程序进行判定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另外,法院需要将人身损害法律制度引入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责任判定中,针对利益纠纷问题提出实际解决措施,明确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范围以及责任义务。
2、对共同侵权人责任轻重进行认定
针对《民法通则》只是针对全部侵权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享受的权利进行大概说明,并没有对其进行细化或者具体化规定这一情况,国家需要在民商法法律制度中明确共同侵权人责任轻重问题以及评判依据。对共同侵权人责任轻重进行认定的目的是帮助法院在实际案例处理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案件评定的公平性。
结束语
就我国连带责任而言,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国家加强对民商法连带责任各方面的认定规定,为法院处理有关于连带责任案件提供法律保障,提高公民连带责任法律意识。(作者单位:北京康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刘军.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07:60-61+103.
[2] 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14:343.
[3] 韩长印.责任保险中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以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条款为分析样本[J].中国法学,2015,02:266-281.
[4] 王喻程.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5,08:295-296.
[5] 高国钧.经济法连带责任研究——以第三方认证机构“不实认证”规制为中心[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03: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