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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我的朋友王某以经营副食品店为由向我借款5万元。当时考虑到是好朋友,我就没有跟他要利息。他打的借条上只是写:“今借到李永前人民币5万元整,借期半年,于2005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王某索要,但他一直以没钱为由推托。我感到很气愤,准备到法院去告他。请问,起诉要回5万元借款的同时,我能否向王某要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