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再一次明确提出了个人收入公平这一社会问题。本文从公平分配的评价指标入手分析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论述税收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理论依据,从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角度探讨税收应如何促进个人收入公平分配。
关键词:税收 公平分配 基尼系数 实证分析
构建和谐社会可以说是一个热点话题,同时也是社会建设的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既然是追求“和谐”,就说明社会现状还存在着不和谐因素。其中,非常重要因素之一是个人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本文将从公平分配的评价指标入手分析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论述税收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理论依据,从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角度探讨税收应如何促进个人收入公平分配。
一、 我国个人收入公平分配的现状
2、 公平分配的评价指标
个人收入公平分配是指经济发展中个人之间或各群体之间所得收入的差距大小。个人收入差距大小可以分为收入分配相对差距和收入分配绝对差距。一般的,个人收入差距大小从总体上反映分配的公平程度。
个人收入分配的量化指标有基尼系数(Gini Index)、收入不良指数、库兹涅茨指数(KllzhlletS Index)、阿鲁瓦利亚指数(Ahluwalia Index)等分法等等,其测量的均是相对收入差距。其中基尼系数是目前国际上最为通行的收入分配差距测量指标,它是建立在洛伦兹曲线(Lorenz Curve)基础之上的。而收入不良指数在我国经济理论界较为常用。本文将采用国际通行的基尼系数作为测量标准。
洛伦兹曲线是西方经济学常用的一种测试收入分配差异的指标。以45°线为绝对平均分配线的框图来表示。越靠近45°线,表明收入分配差距越小;反之则越大。洛伦兹曲线的优点是形象直观,缺点是不能用确切数值表示收入差异。
利用洛伦兹曲线测量收入分配差距只能是粗略的,为此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Gini)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能精确衡量分配差距的定量指标,称之为基尼系数。洛伦兹曲线与绝对平均线间的面积用A来表示,将洛伦兹曲线与绝对不平均线间的面积用B来表示,则计算基尼系数的公式为:基尼系数A/(A+B)。当A=0时,基尼系数等于0,这时收入绝对平均;当B=0时,基尼系数等于1,这时收入绝对不平均。基尼系数一般是界于0与1之间的,基尼系数越小,收入分配差距越小,反之则越大。根据国际一般标准,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0.2一0.3为收入分配比较平均;0.3一0.4为收入差距比较合理;超过0.4为“警戒”。一旦基尼系数超过0.5,表明该国社会处于可能发生动乱的“危险”状态。
2、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及特点
(1)我国整体基尼系数持续上升
羊城晚报报道,中国社科院研究收入分配的专家顾严指出,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警戒线0.4,收入差距已经处于高水平,形势严峻。城乡整体的基尼系数持续上升并达到0.465,2005年将迅速逼近0.47。
(2)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进一步扩大
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上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下降。2004年与1978年相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从35.7%上升到69.2%,而农民收入的比重则由64.3%下降到30.8%,下降了33.5个百分点。占全国41.8%的城镇人口占有着全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9.2%,而占全国58.2%的农村人口仅占有30.8%。收入分配明显向城镇居民倾斜,使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3)城乡内部居民收入分配不平衡
总体来说,不仅城乡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明显,而且城乡内部也存在严重的收入分配失衡问题,分配结果都存在共性,即高低收入组差距扩大,收入向高收入群体集中。
2005年城镇居民,最高10%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8880元,同比增长15.7%;最低10%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755元,同比增长7.6%,高低收入组之比为11.8:1,比去年同期10.9:1有所扩大。根据城乡住户调查资料,占城镇居民20%的高收入群体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40%强,而占城镇居民80%的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只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60%,收入分配严重地向高收入群体集中。而农村居民中,其收入分配也与城镇居民类似。
可见,收入分配向高收入群体集中,是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一个共性问题。收入的增速随收入水平呈阶梯式增长,即收入越高收入增长越快,呈现典型的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特征,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二、 税收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理论依据
1、税收与公平分配标准
如上所述,我国收入初次分配无疑是不平等的,而且不公平程度也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笔者认为政府应该通过税收调节(包括征税与税式支出)参与收入再分配,促进收入公平分配。通过税收,政府不仅可以对高收入者课以高税,而且可以通过税式支出转移支付及预算程序将资源转移给低收入者,以促进公平。税收作为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有力工具,已经备受关注。西蒙·詹姆斯及克利斯托弗·诺布斯在《税收经济学》中提到的公平分配的“支付能力说”里(其中包括了收入、支出和财富三个方面的调整),提出了收入再分配的“牺牲说”的三个观点,提供了达到公平的税收调整标准。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应采用等比例效用牺牲标准,即每个人获得收入的人都应牺牲同比例的效用。既然边际效用随收入增加而下降,那么个人收入越高,则为了损失一定比例的总效用,他不得不放弃的收入比例也就越大。故,税收应该是累进制。
2、主要税种与个人收入公平分配的关系及机制
所得税中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直接调控个人收入。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累进税率,并按照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规定其费用扣除方法和标准,因而从根本上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征税量能课税原则,能有效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公司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不具有直接的调控作用,但可以通过调控企业收入分配进而影响个人收入分配。
社会保险税是以纳税人的劳动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收,社会保险税本身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是微弱的,甚至是累退的。但由于社会保险税专款专用,通过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专项资金来执行再分配功能。从这一角度来看,社会保险税对个人收入分配具有间接的、特殊的调控作用。
增值税对各类商品和劳务普遍课征,其“中性”色彩较浓。从税收理论上讲,增值税具有累退性,易于转嫁,一般不具有直接调控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消费税仅对某些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征,如高档消费品、消费行为等,因而其就有了累进性的特点,并且消费税易于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征收消费税可以增加高收入者的消费支出,减少其可支配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分配不公。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课征的税收。财产税对个人财产分配具有直接调控作用,对财产的课税有助于削弱社会财富分布的不公平状态。无论是按财产的价值课税,还是按财产的收益课税,都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一致。因此,通过财产税率的变动和相应的财产价值的调整就可以减少社会财富过多地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缩小个人收入分配差距。
三、 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调控建议
1、通过税收制度促进收入的过程公平
笔者认为应该加强税收的征管体制,在税收体制上规范分配过程不合理的收入。这包括两个层次。
其一,用课税规制的不合理但合法的收入。西蒙·詹姆斯及克利斯托弗·诺布斯在“管理公平”这一节论述了这个问题。其中提到“税收制度另一个明显的公平特征就是:勤劳所得与非勤劳所得相比,税收对前者的处理更优惠一些,劳动者应比不劳而获者税负要轻,既区别对待”。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但值得强调的是:通过税负调整的“不劳而获”指的是诸如接受遗产、赠与、彩票等收入。这类收入需要通过完善税制,调整税率,适时开征新税种如遗产税等进行调节。
其二,用税法法律手段进行规制的非法或非正常收入。这一部分通常由偷逃税款、贿款、地下经济活动等隐蔽性强,难以通过“不同税负”进行调节,因为这部分跟本就不纳税。一般来说,非正常收入对不公平分配有一定的影响。陈宗胜等在《经济研究》2001年第四期的数据表明总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比正常收入基尼系数扩大了12.99%到23.43%不等,即非正常收入对个人收入分配起了大的影响。因此,应该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腐败等导致收入分配过程不公的社会问题,控制税收流失,逐步完善税收制度。
2、合理有度的调整税负
在本文第二部分各税种与公平分配的论述中指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由于不存在税收归宿的转嫁,而对收入分配具有直接的修正作用,商品税中的消费税虽然存在转嫁,但是其对特殊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课税可以间接发挥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社会保险税则由于专款专用,社会资源向特殊群体(一般均是弱势群体)转移从而起到对收入分配发挥间接、特殊的调配作用。因此,合理、有度、逐步地调整这些税,可以更好的发挥税收的在收入分配效应。
这里,笔者提到“合理、有度、逐步”是对于金双华在《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4期里提到的政策建议的思考。其文中用1988年~1997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得到全部财政收入水平与基尼系数的回归结果G=0.47-0.358*(全部财政收入/GDP),R2=0.860 S.E=0.012DW=2.60并由此得出结论,提高全部财政收入水平是缩小基尼系数,提高社会公平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虽然在三年前的特定经济情况下,这种结果也许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不影响经济效率的条件下,存在提高税收水平促进公平的潜力,但在现阶段本文则持不同观点。先暂且不论其对这差强人意的回归结果的解释。我认为,根据计量经济学知识,不足十年的数据(不能满足基本的样本容量)是不好做出结论的。全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较低而公平程度较好的“特殊”样本点,其实并不特殊,实际上经常存在。另外,根据拉弗的曲线理论,税收收入与经济的发展呈倒U型关系,税负达到某种水平时将会影响经济的效率。而已有迹象表明我国现在的宏观税负过大,甚至可能超过了最适水平。因此,我们不能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提高税负促进公平。我们可以尝试调整对收入分配有不同弹性的税收,提高收入再分配效应大的税收水平,而适当调整其他的税种,以尽量不影响宏观总体税负。
参考文献:
1. 哈维·S·罗森.《财政学》[M]中国财政出版社1988年版
2. 西蒙·詹姆斯 克利斯托弗·诺布斯.《税收经济学》[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3. 陈宗胜等:《非法非正常收人对居民收人差别的影响及经济学解释》经济研究 [J]2001(4)
4. 金双华 《财政收入水平与社会公平关系的实证分析》 经济学动态 [J] 2002(4)
5. 郭庆旺 赵志耘.《论税收与收入分配公平》财经问题研究 [J] 1994(12)
关键词:税收 公平分配 基尼系数 实证分析
构建和谐社会可以说是一个热点话题,同时也是社会建设的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既然是追求“和谐”,就说明社会现状还存在着不和谐因素。其中,非常重要因素之一是个人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本文将从公平分配的评价指标入手分析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论述税收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理论依据,从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角度探讨税收应如何促进个人收入公平分配。
一、 我国个人收入公平分配的现状
2、 公平分配的评价指标
个人收入公平分配是指经济发展中个人之间或各群体之间所得收入的差距大小。个人收入差距大小可以分为收入分配相对差距和收入分配绝对差距。一般的,个人收入差距大小从总体上反映分配的公平程度。
个人收入分配的量化指标有基尼系数(Gini Index)、收入不良指数、库兹涅茨指数(KllzhlletS Index)、阿鲁瓦利亚指数(Ahluwalia Index)等分法等等,其测量的均是相对收入差距。其中基尼系数是目前国际上最为通行的收入分配差距测量指标,它是建立在洛伦兹曲线(Lorenz Curve)基础之上的。而收入不良指数在我国经济理论界较为常用。本文将采用国际通行的基尼系数作为测量标准。
洛伦兹曲线是西方经济学常用的一种测试收入分配差异的指标。以45°线为绝对平均分配线的框图来表示。越靠近45°线,表明收入分配差距越小;反之则越大。洛伦兹曲线的优点是形象直观,缺点是不能用确切数值表示收入差异。
利用洛伦兹曲线测量收入分配差距只能是粗略的,为此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Gini)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能精确衡量分配差距的定量指标,称之为基尼系数。洛伦兹曲线与绝对平均线间的面积用A来表示,将洛伦兹曲线与绝对不平均线间的面积用B来表示,则计算基尼系数的公式为:基尼系数A/(A+B)。当A=0时,基尼系数等于0,这时收入绝对平均;当B=0时,基尼系数等于1,这时收入绝对不平均。基尼系数一般是界于0与1之间的,基尼系数越小,收入分配差距越小,反之则越大。根据国际一般标准,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0.2一0.3为收入分配比较平均;0.3一0.4为收入差距比较合理;超过0.4为“警戒”。一旦基尼系数超过0.5,表明该国社会处于可能发生动乱的“危险”状态。
2、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及特点
(1)我国整体基尼系数持续上升
羊城晚报报道,中国社科院研究收入分配的专家顾严指出,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警戒线0.4,收入差距已经处于高水平,形势严峻。城乡整体的基尼系数持续上升并达到0.465,2005年将迅速逼近0.47。
(2)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进一步扩大
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上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下降。2004年与1978年相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从35.7%上升到69.2%,而农民收入的比重则由64.3%下降到30.8%,下降了33.5个百分点。占全国41.8%的城镇人口占有着全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9.2%,而占全国58.2%的农村人口仅占有30.8%。收入分配明显向城镇居民倾斜,使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3)城乡内部居民收入分配不平衡
总体来说,不仅城乡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明显,而且城乡内部也存在严重的收入分配失衡问题,分配结果都存在共性,即高低收入组差距扩大,收入向高收入群体集中。
2005年城镇居民,最高10%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8880元,同比增长15.7%;最低10%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755元,同比增长7.6%,高低收入组之比为11.8:1,比去年同期10.9:1有所扩大。根据城乡住户调查资料,占城镇居民20%的高收入群体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40%强,而占城镇居民80%的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只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60%,收入分配严重地向高收入群体集中。而农村居民中,其收入分配也与城镇居民类似。
可见,收入分配向高收入群体集中,是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一个共性问题。收入的增速随收入水平呈阶梯式增长,即收入越高收入增长越快,呈现典型的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特征,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二、 税收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理论依据
1、税收与公平分配标准
如上所述,我国收入初次分配无疑是不平等的,而且不公平程度也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笔者认为政府应该通过税收调节(包括征税与税式支出)参与收入再分配,促进收入公平分配。通过税收,政府不仅可以对高收入者课以高税,而且可以通过税式支出转移支付及预算程序将资源转移给低收入者,以促进公平。税收作为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有力工具,已经备受关注。西蒙·詹姆斯及克利斯托弗·诺布斯在《税收经济学》中提到的公平分配的“支付能力说”里(其中包括了收入、支出和财富三个方面的调整),提出了收入再分配的“牺牲说”的三个观点,提供了达到公平的税收调整标准。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应采用等比例效用牺牲标准,即每个人获得收入的人都应牺牲同比例的效用。既然边际效用随收入增加而下降,那么个人收入越高,则为了损失一定比例的总效用,他不得不放弃的收入比例也就越大。故,税收应该是累进制。
2、主要税种与个人收入公平分配的关系及机制
所得税中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直接调控个人收入。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累进税率,并按照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规定其费用扣除方法和标准,因而从根本上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征税量能课税原则,能有效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公司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不具有直接的调控作用,但可以通过调控企业收入分配进而影响个人收入分配。
社会保险税是以纳税人的劳动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收,社会保险税本身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是微弱的,甚至是累退的。但由于社会保险税专款专用,通过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专项资金来执行再分配功能。从这一角度来看,社会保险税对个人收入分配具有间接的、特殊的调控作用。
增值税对各类商品和劳务普遍课征,其“中性”色彩较浓。从税收理论上讲,增值税具有累退性,易于转嫁,一般不具有直接调控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消费税仅对某些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征,如高档消费品、消费行为等,因而其就有了累进性的特点,并且消费税易于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征收消费税可以增加高收入者的消费支出,减少其可支配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分配不公。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课征的税收。财产税对个人财产分配具有直接调控作用,对财产的课税有助于削弱社会财富分布的不公平状态。无论是按财产的价值课税,还是按财产的收益课税,都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一致。因此,通过财产税率的变动和相应的财产价值的调整就可以减少社会财富过多地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缩小个人收入分配差距。
三、 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调控建议
1、通过税收制度促进收入的过程公平
笔者认为应该加强税收的征管体制,在税收体制上规范分配过程不合理的收入。这包括两个层次。
其一,用课税规制的不合理但合法的收入。西蒙·詹姆斯及克利斯托弗·诺布斯在“管理公平”这一节论述了这个问题。其中提到“税收制度另一个明显的公平特征就是:勤劳所得与非勤劳所得相比,税收对前者的处理更优惠一些,劳动者应比不劳而获者税负要轻,既区别对待”。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但值得强调的是:通过税负调整的“不劳而获”指的是诸如接受遗产、赠与、彩票等收入。这类收入需要通过完善税制,调整税率,适时开征新税种如遗产税等进行调节。
其二,用税法法律手段进行规制的非法或非正常收入。这一部分通常由偷逃税款、贿款、地下经济活动等隐蔽性强,难以通过“不同税负”进行调节,因为这部分跟本就不纳税。一般来说,非正常收入对不公平分配有一定的影响。陈宗胜等在《经济研究》2001年第四期的数据表明总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比正常收入基尼系数扩大了12.99%到23.43%不等,即非正常收入对个人收入分配起了大的影响。因此,应该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腐败等导致收入分配过程不公的社会问题,控制税收流失,逐步完善税收制度。
2、合理有度的调整税负
在本文第二部分各税种与公平分配的论述中指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由于不存在税收归宿的转嫁,而对收入分配具有直接的修正作用,商品税中的消费税虽然存在转嫁,但是其对特殊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课税可以间接发挥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社会保险税则由于专款专用,社会资源向特殊群体(一般均是弱势群体)转移从而起到对收入分配发挥间接、特殊的调配作用。因此,合理、有度、逐步地调整这些税,可以更好的发挥税收的在收入分配效应。
这里,笔者提到“合理、有度、逐步”是对于金双华在《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4期里提到的政策建议的思考。其文中用1988年~1997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得到全部财政收入水平与基尼系数的回归结果G=0.47-0.358*(全部财政收入/GDP),R2=0.860 S.E=0.012DW=2.60并由此得出结论,提高全部财政收入水平是缩小基尼系数,提高社会公平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虽然在三年前的特定经济情况下,这种结果也许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不影响经济效率的条件下,存在提高税收水平促进公平的潜力,但在现阶段本文则持不同观点。先暂且不论其对这差强人意的回归结果的解释。我认为,根据计量经济学知识,不足十年的数据(不能满足基本的样本容量)是不好做出结论的。全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较低而公平程度较好的“特殊”样本点,其实并不特殊,实际上经常存在。另外,根据拉弗的曲线理论,税收收入与经济的发展呈倒U型关系,税负达到某种水平时将会影响经济的效率。而已有迹象表明我国现在的宏观税负过大,甚至可能超过了最适水平。因此,我们不能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提高税负促进公平。我们可以尝试调整对收入分配有不同弹性的税收,提高收入再分配效应大的税收水平,而适当调整其他的税种,以尽量不影响宏观总体税负。
参考文献:
1. 哈维·S·罗森.《财政学》[M]中国财政出版社1988年版
2. 西蒙·詹姆斯 克利斯托弗·诺布斯.《税收经济学》[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3. 陈宗胜等:《非法非正常收人对居民收人差别的影响及经济学解释》经济研究 [J]2001(4)
4. 金双华 《财政收入水平与社会公平关系的实证分析》 经济学动态 [J] 2002(4)
5. 郭庆旺 赵志耘.《论税收与收入分配公平》财经问题研究 [J] 199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