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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5部委联合发布《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其中涉及天然石材的是:进出口税则第25章下的12个天然石材税则号商品和第68章下的9个天然石材税则号商品的出口退税取消,未包括石雕石刻制品(见取消出口退税石材商品清单),对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拟被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新政策自2006年9月15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