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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是有位阶的,但这种位阶不是恒定的。在社会正常状态下,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处于法的价值的顶端.这一点已为法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和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的衰落所证实。我国特定时期是将秩序作为行政法的首要价值。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人权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首要地位已经回归,并为我国完法所确认,加之服务行政的出现.使现有的行政法学面临着重新构建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