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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8年11月初,某县检察院在侦查被告人夏某玩忽职守受贿一案中,对刘某发出了“刘××扰乱经济秩序”的传唤证,并于1989年1月7日作出决定认为,刘某从某省外贸公司取得的牛肝菌贷款中的“二千四百元属刘××非法所得,应予追回。”某县检察院在代理检察长李××的亲自指挥下,于1989年1月14日,前往刘某的住所,把刘某带到某乡兴鑫旅社内,用电警棍、逮捕证威胁刘。并扬言:“你不交出这二千四百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