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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单位,对危害电力设施的高杆植物依法享有修剪、砍伐的权利。若高杆植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不予协助,供电企业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告协助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诉讼中,若被告提出支付林木补偿的请求,供电企业应以损害赔偿与侵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为由,要求法庭"不告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