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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托运人经由铁路车站运输一批胶合板于5月24日到达车站,托运人于5月25日提出货物交卖给某木材加工厂,厂入库单记载为8000件.5月29日托运人向铁路到站提出货物部分损坏,到站遂编制货运记录交托运人,记录货损数量为29000件.托运人出具该批货物价值4万余元的发票,并据货运记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