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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结合工作经验,对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的差异进行了分析论述,供同行业参考借鉴。
【关键词】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
伴随着两法合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渐丧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日益普遍。在外资股权转让业务中,预提所得税的计算缴纳问题是困扰相关各方的主要问题。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此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实务操作中,仍有一些具体问需要细化。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差异
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420万美元,外方股东A公司占48.96%股份,中方股东B公司占51.04%股份。从2006年1月18日开始,外方股东分23次出资缴足应到位注册资本695.2万美元。该股东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为美元,中间有部分是以港币出资。2010年1月25日,境外股东A公司协议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境外的C公司,股权转让价为人民币6040万元。
企业按不同批次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当期帐面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来计算股权成本价,计算出23批到位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合计5564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即476万元,应交纳预提所得税48万元。表面上看似乎合情合理,但我们发现其中存在币种的混淆,导致企业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税务机关审核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相差81万元。
国税函[2009]698号文《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由于该股东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为美元,则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均要以美元计算。企业对税收法规理解的偏差,导致了误算误报。我们把相关文件通过税企邮箱发给企业,又约谈企业相关人员,解读相关条款,指出企业计算方法的错误。为慎重起见,我们还与企业财务经理专程到市局国际处求证,确认是企业的失误造成。
我们告知企业,正确的计算标准是:一是将不同期间的到位资本金按到资当期汇率折算为美元;二是把经折算为美元的全部23批次的出资额相加得出股權成本价合计695万美元;三是按照股权转让之日(1月25日)的人民币与美元汇率1:6.827计算股权转让价为885万美元;四是股权转让价与股权成本价的差额为股权转让所得190万美元;五是以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所得1294万元,按10%实际征收率计算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129万元。
以上的计算过程看似复杂,造成巨额差异的原因却很简单,那就是股权转让受益方要承担因为币值变化带来的损益,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今后的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计算中,审核人员应把握以下几个基本要点,以免造成税款的流失:
一要严格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把币值变化的损益转嫁给转让受益方。二要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所体现的文件精神,在境外股权交易中如果约定由受让方负担应纳税款的,转让方的不含税所得还须换算成含税所得。三是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该企业为我们的诚意而感动,认识到自己的失误,依法申报缴纳129万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比原计算方法多缴纳81万元。并感谢国税机关让他们明了有关条款,避免今后重犯类似的错误。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缴纳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税款应由股权受让方代扣代缴。新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的》及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境内企业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如境内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的》及相关资料的,则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结束语:
综上,我们通过实例对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进行了论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不断地去学习,避免出现错误。
【关键词】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
伴随着两法合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渐丧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日益普遍。在外资股权转让业务中,预提所得税的计算缴纳问题是困扰相关各方的主要问题。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此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实务操作中,仍有一些具体问需要细化。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差异
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420万美元,外方股东A公司占48.96%股份,中方股东B公司占51.04%股份。从2006年1月18日开始,外方股东分23次出资缴足应到位注册资本695.2万美元。该股东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为美元,中间有部分是以港币出资。2010年1月25日,境外股东A公司协议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境外的C公司,股权转让价为人民币6040万元。
企业按不同批次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当期帐面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来计算股权成本价,计算出23批到位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合计5564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即476万元,应交纳预提所得税48万元。表面上看似乎合情合理,但我们发现其中存在币种的混淆,导致企业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税务机关审核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相差81万元。
国税函[2009]698号文《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由于该股东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为美元,则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均要以美元计算。企业对税收法规理解的偏差,导致了误算误报。我们把相关文件通过税企邮箱发给企业,又约谈企业相关人员,解读相关条款,指出企业计算方法的错误。为慎重起见,我们还与企业财务经理专程到市局国际处求证,确认是企业的失误造成。
我们告知企业,正确的计算标准是:一是将不同期间的到位资本金按到资当期汇率折算为美元;二是把经折算为美元的全部23批次的出资额相加得出股權成本价合计695万美元;三是按照股权转让之日(1月25日)的人民币与美元汇率1:6.827计算股权转让价为885万美元;四是股权转让价与股权成本价的差额为股权转让所得190万美元;五是以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所得1294万元,按10%实际征收率计算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129万元。
以上的计算过程看似复杂,造成巨额差异的原因却很简单,那就是股权转让受益方要承担因为币值变化带来的损益,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今后的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计算中,审核人员应把握以下几个基本要点,以免造成税款的流失:
一要严格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把币值变化的损益转嫁给转让受益方。二要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所体现的文件精神,在境外股权交易中如果约定由受让方负担应纳税款的,转让方的不含税所得还须换算成含税所得。三是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该企业为我们的诚意而感动,认识到自己的失误,依法申报缴纳129万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比原计算方法多缴纳81万元。并感谢国税机关让他们明了有关条款,避免今后重犯类似的错误。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缴纳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税款应由股权受让方代扣代缴。新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的》及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境内企业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如境内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的》及相关资料的,则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结束语:
综上,我们通过实例对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进行了论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不断地去学习,避免出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