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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对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审判流程、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意见规定,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院长、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