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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沪府办发[2006]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推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