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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民事诉讼领域受“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则的影响,存在着许多限制性规定,这给公众通过司法途径寻求环境公益侵权救济造成了障碍,使利益受到损害的社会公众无法通过理性合法的制度渠道表达环境诉求。透过“厦门PX项目事件”,我们有必要检讨我国司法体系在维护环境公益方面的缺失,研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