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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向灾区的捐款20万元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税务机关在审查时认为这笔捐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企业没有取得合法票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明确.请问,企业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