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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修改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权利都涉及对作品的改动问题,对三项权利的界线划分和相互协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改权的控制范围似乎很大,但在规定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下,修改权的实际控制范围被极大地压缩,并且在实践中的保护效果并不理想,存在对修改权进行修正重构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