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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我部对部分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