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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你部财务会计局(85)财公字第172号函悉。关于要求对公路部门收取的车辆过渡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公路部门收取的公路养路费,我局曾以(84)财税一字第228号通知明确不征营业税。二、公路部门收取的渡口过渡费,凡按一九七九年(79)交公路字1745号、(79)财企字494号、(79)银会字83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