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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领导关系更多地强调“领导与服从”即“集中”的一面,而忽视“民主”即“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一面,这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应充分发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主动性积极性:上级人民检察院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和改善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增强主体意识,勇于承担责任,自觉接受工作领导;亟需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参与上级人民检察院决策的程序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