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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居于民法的核心地位,其“不只是价值上确立全面私法自治的工具,而且还是技术上精确规范私法自治的工具”。民事法律行为据其效果,可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及效力待定等,而各类行为界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法制的成败。因而理清各种行为的范围及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由此认识出发而考察我国民事法律所建立的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时,不难发现其存在的不合理性,文章将就此作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