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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三次修宪中,总共涉及十七处内容的自我修正,平稳而清晰地划出一条与时俱进的轨迹--rn一九八八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rn当年春天,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涉及两项内容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rn其中,在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