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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出现是一个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不但可以促进企业的快速增长,但同时也会对法律造成一些不良的影响。关联企业的出现使得部分交易变得更加私密,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维护那些在公司处于弱势地位群体的合法利益。然而,当前我国的《公司法》严格遵守股东在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并且针对那些关联企业私下交易损害公司债权人的现象,并没有进行及时的管理。如何做到既维护股东的有限责任,确保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又能够有效保护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美国的“深石原则”刚好是学习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