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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中国刑法一直存在着死刑悖论。旧的悖论见于1979年《刑法》第四十六条,新的悖论见于1997年修订《刑法》第五十条。二者有关。死刑悖论证明了现实法律解释中的不正当态度和不正当方法。法律解释的功能失是,影响到新的立法继续出现漏洞。死刑悖论也说明了法律逻辑学及其法律逻辑学专家应当受到重视。